2011年11月7日星期一

什麼叫“澄清權”

"艾未未说,警方前一天曾对他说,如果他缴纳了罚税就等于承认了偷税漏税。但艾未未并不这样认为。他说,他以后会向当局询问有关罚款的具体详情并澄清事实。艾未未说,澄清事实的这个权力现在需要先“用钱来买”。如果现在不缴纳罚款,恐怕今后连澄清事实的机会都没有了。"#BBC

開出罰單的是北京地稅局,這筆罰款屬於行政處罰。面對行政處罰,服從的就按處罰的辦理,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。艾未未提到“澄清事實的這個權力”,不知道是受哪一項法律授權的“權力”或哪一項法律保護的“權利”,假設他確實享有這項“權力”,那他要澄清的對象是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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